根据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》GB 50021-2001(2009年版),4.1.18条规定:
1、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,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,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,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.5倍,且不应小于5m;
2、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,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;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.5~1.0倍的基础宽度,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;
3、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,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,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,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;
4、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,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;
5、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,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。